(2017)湘030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帅与卢坚、王慧民间借贷纠纷执保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帅,卢坚,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02号申请人曾帅,男,汉族,住湘潭市。被申请人卢坚,男,汉族,住湘潭市。被申请人王慧,女,汉族,住湘潭市。申请人曾帅与被申请人王慧、卢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同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卢坚、王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85000元。申请人曾帅以其所有小汽车提供担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慧、卢坚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帅名下的X牌小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页无正文)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