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91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国庆与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异30号案外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魏庆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凤越,该单位职工。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周德云,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青志,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龙云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吉0291执168号案件中,案外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查封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富华佳园1、2号楼,户号为0506067、0001041、0306037、0706086、0001007、0001017号房产,是该公司于2010年6月承建了富华佳园1、2号楼的工程项目后,开发公司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商定用上述房产顶帐,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吉029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国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吉0291执166、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富华小区1号楼户号为0506067、0001007、0001041、2号楼户号为0306037、0706086、0001017号房产。另查明,2010年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富华佳园1、2号楼的工程项目后,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于2011年5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用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27套房产作抵押。本院认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富华佳园1、2号楼的工程项目后,由于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约定用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27套房产作抵押。因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房产系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帐形式交付给该公司的相关证据,故其异议不成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春炜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