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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号桃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桃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8565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7663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桃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