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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师小晶、蒋文章、王淑珍、蒋演因与田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师小晶,蒋文章,王淑珍,蒋演,田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师小晶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文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淑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演法定代理人:师小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琳再审申请人师小晶、蒋文章、王淑珍、蒋演因与被申请人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师小晶、蒋文章、王淑珍、蒋演申请再审称,师小晶与蒋振涛已于2009年离婚,蒋振涛借款师小晶并不知情,本案借款系蒋振涛个人借款,不应当由师小晶承担偿还责任。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再审。田琳答辩称:蒋振涛向其借款133万元有借条可以证明,其对师小晶提供的离婚证真实性有异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主张师小晶与蒋振涛已于2009年离婚,蒋振涛借款师小晶并不知情,本案借款系蒋振涛个人借款,不应当由师小晶承担偿还责任并提供离婚证予以证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提供了苏家屯法院卷宗材料,即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向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出具的无法查找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该证明材料载明苏家屯民政局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法查找到师小晶与蒋振涛的离婚登记档案。师小晶亦承认其并未亲自到苏家屯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事宜,是蒋振涛独自办理的离婚证,其不清楚离婚证的真假。师小晶主张其于2009年与蒋振涛离婚,但在一审时并未告知法院,现提供一份离婚证并称其忘记了已与蒋振涛离婚的事情亦与常理不符。对于申请人师小晶提供的离婚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法院的卷宗材料予以否定,师小晶亦承认其并未亲自去苏家屯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师小晶、蒋文章、王淑珍、蒋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