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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清举与苏春吉、长春科技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清举,苏春吉,长春科技学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65号原告:兰清举,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苏春吉,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科技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学院路。法定代表人张电达,董事长。原告兰清举与被告苏春吉、长春科技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兰清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清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