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丽珍与朱志升、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珍,朱志升,王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682号原告:刘丽珍,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志升,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王晓云,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刘丽珍与被告朱志升、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丽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丽珍负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