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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766号原告: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杨官寨村。法定代表人:梅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廷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小银,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