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东梅与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梅,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12号原告田东梅,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松,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田东梅诉被告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东梅及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丹松、被告王月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田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于2014年前后向原告借款40余万元,后陆续归还一部分,尚有262000元一直未还。2016年2月5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写下借据,确定上述债务,并约定于2016年3月末还钱,但直至今日,被告却分文未付。原告就还款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恶意拖延,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尽快立案,公平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月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原告通过抚顺银行高湾支行向被告转款45万元。2016年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6.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如下:2016年2月5日向田冬梅借款26.2万元整,于2016年2月末之前先归还15万元,剩余下的3月末归还,归还清之前按月付给利息。借款人:王月,2016年2月5日。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月向原告借款后因未能全部偿还,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王月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故被告王月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6.2万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东梅借款本金26.2万元。案件受理费5230元,均由被告王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浩审判员 盛 雯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麟越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