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破申5号申请人: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999号一层1-1-31(125)、1-1-29(126)。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被申请人: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阮洁仪。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生态面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闵芳呈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