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天边农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天边农家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589095-3。法定代表人:叶定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边农家饭店,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居委会汤龙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L6197074-0。经营者:王菲。本院在执行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天边农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边农家饭店其经营者王菲有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菲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