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立红与洪涛、闫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红,洪涛,闫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116号原告:张立红,女,1967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涛,男。被告:闫丽,女。张立红与闫丽、洪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张立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立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