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立红与洪涛、闫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红,洪涛,闫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116号原告:张立红,女,1967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涛,男。被告:闫丽,女。张立红与闫丽、洪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张立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立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