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阙梓任、黄炳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梓任,黄炳开,黄林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343号申请人:阙梓任(身份证号码352624197409277118),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炳开(身份证号码35082319790610371X),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林开(身份证号码352624196903123750),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2017年2月21日执行申请人阙梓任与被执行人黄炳开、黄林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34500元。查明:2017年2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每月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林开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阙梓任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炳开、黄林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