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福州正福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财保20号申请人: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翁春发,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晁、刘鹏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正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购物中心七层7201。法定代表人:张锦华,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正福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冻结价值为725337.5元,并提供福州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店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正福餐饮有限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账户10×××01内的存款725337.5元。二、冻结担保人福州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店面(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案保全费4146元,由申请人福州正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翁云莺审判员 叶家耀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