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园园与厦门热推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园园,厦门热推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7967号原告:张园园,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娜,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权,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热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59号501单元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982743。法定代表人:邹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凤,公司职员。原告张园园与被告厦门热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推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园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娜、邓振权、被告热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园园提出诉讼请求:1.热推公司在“厦门小鱼网”首页顶部显著位置登载致歉声明,向其赔礼道歉;2.热推公司提供侵权帖子发布者(用户名:xmyihui)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资料);3.热推公司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4.热推公司向其赔偿律师费8000元等合理开支;5.热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3日,张园园经朋友电话告知,发现厦门小鱼网鹭岛生活版块刊登了标题为“30岁宝马男和初中女生,大喊臭流氓!出什么事了?”的帖子,该帖子内容为“这是怎么了,为什么女生骂他是臭流氓,不是父女关系,绝对不是!”并配有多张被他人偷拍的张园园本人及名下车辆照片,照片中张园园的外貌及名下车辆的车牌号清晰可见。该帖子标题及其内容严重失实,并配合照片对读者作误导性指引,系对张园园的恶意诽谤。自2017年4月23日下午15:41许至当晚22:27,该帖子阅读量达到5022次,回复达40次,对张园园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热推公司作为厦门小鱼网的服务商,对侵权信息应当承担事前提示、事后监管义务,对刊登帖子承担审查、监督义务,但热推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热推公司辩称:1、热推公司仅是网络服务商,厦门小鱼网鹭岛生活版块的帖子都是用户自行发布,由用户对其言论负责,网络服务商不负有对网贴进行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用户xmyihui于2017年4月23日在厦门小鱼网发布涉嫌侵权网贴的情况,热推公司并不知情,更无主观故意;2、厦门小鱼网在每个用户注册会员时,都用蓝色字体明确提示用户一旦注册即同意并愿意遵守《小鱼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其中第三条使用规则中明确约定用户不能利用小鱼网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否则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在小鱼网网页中的“法律声明”栏也载明了上述使用规则,“联系我们”栏明确给出投诉渠道及相关侵权处理办法(权益保护投诉须知),本案中热推公司并未收到张园园有效的书面投诉通知;3、本案发帖人于4月23日15:41时发布讼争网贴,于当日19:11时将讼争网贴重新编辑后不存在侵权信息,于次日上午删除,该网贴发帖时间为非工作日,且当日已处理,亦未给张园园造成严重损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用户名为“xmyihui”的厦门小鱼网用户,于2017年4月23日15时41分在厦门小鱼网鹭岛生活版块发布一篇标题为“30岁宝马男和初中女生,大喊:臭流氓!出什么事了?”的帖子,同日15时55分,张园园向用户名为“含沙”、身份为“超级版主”的厦门小鱼网用户发送私信,要求对上述网帖进行处理。同日,张园园向厦门市公安局莲前派出所就上述网帖一事报警。该网帖于次日删除。另查明,厦门小鱼网(网址××/)的所有权以及运营权归热推公司所有。该网站“联系我们”栏设置《权益保护投诉须知》链接,并在“小鱼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及“小鱼网服务条款”中设定《权益保护投诉须知》链接。还查明,张园园因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以上事实,有厦门小鱼网“法律声明”栏截图、用户“xmyihui”及帖子截图、厦门小鱼网版主“含沙”页面截图、报警回执、委托代理诉讼协议书、律师服务费发票、“小鱼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截图、“小鱼网服务条款”截图、“权益保护投诉须知”截图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热推公司在厦门小鱼网网站“联系我们”栏明确了《权益保护投诉须知》链接,张园园未能举证证明在讼争网帖删除前其已按《权益保护投诉须知》公示的投诉渠道或办法提交投诉,也未能证明热推公司已收到其投诉,故热推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张园园要求热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现张园园要求热推公司提供讼争网帖发布者(用户名“xmyihui”)的IP地址和注册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热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园园提供用户名为“xmyihui”的厦门小鱼网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二、驳回张园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园园负担300元,厦门热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