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文官、谭忠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官,谭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官,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忠远,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陈文官与谭忠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