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肖书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幼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螃蟹甲停保场。负责人:佘诗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书清,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肖书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秀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