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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刁杨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杨,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刁杨饮酒后驾驶渝C×××××大众牌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出发,当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2号转盘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01090**农用货车发生追尾。刁扬看到刘某某报警后,试图打车逃离作案现场,但被刘某某阻止。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刁杨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刁杨送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刁杨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53.5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刁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刁杨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刁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刁杨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