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姜磊、韩东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姜磊,韩东燕,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6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973号负责人:董军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韩东燕,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402室法定代��人:李长征,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姜磊、韩东燕、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姜磊、韩东燕、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对被告姜磊、韩东燕、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