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兆君与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兆君,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潘兆君,男,1956年3月8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刘淑芬,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兆君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险龙于2017年2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淑芬给付欠款3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潘兆君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淑芬经协商自行解决,故潘兆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