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潘凯中与虞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凯中,虞经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242号原告:潘凯中,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芳芳、华亚杰,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经天,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凯中诉被告虞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凯中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虞经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凯中撤回对被告虞经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潘凯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