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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亚斌与代虹阳、刘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斌,代虹阳,刘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赵亚斌。被执行人:代虹阳。被执行人:刘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亚斌与被执行人代虹阳、刘秉荣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72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江执行员 张朝阳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