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陈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陈发,万丽春,黄屹,陈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553707-W。法定代表人:洪国飞,行长。被执行人:陈发,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万丽春,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黄屹,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陈景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陈发、万丽春、黄屹、陈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