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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王允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华,王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华,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允清,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华与被执行人王允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允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