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王允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华,王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华,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允清,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华与被执行人王允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允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