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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牛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牛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52号原告: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策,系董事长。被告:牛宪明,男,50岁,汉族,住址扶余市蔡家沟镇万家坨子村。原告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