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荔浦新富强米粉厂与莫凯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新富强米粉厂,莫凯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954号原告:荔浦新富强米粉厂,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负责人:陈永荣,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莫凯伦,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光,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新富强米粉厂与被告莫凯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新富强米粉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荔浦新富强米粉厂承担。审 判 员  洪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周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