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与许同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许同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412号原告: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谷黄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善智,公司经理。被告:许同立,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同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许同立。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许同立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籍师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