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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庆中与赵庆祥、侯瑞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中,赵庆祥,侯瑞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民初413号原告赵庆中,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董玉华,系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庆祥,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侯瑞梅,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贾学良,系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庆中与被告赵庆祥、侯瑞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华,被告赵庆祥,被告侯瑞梅的委托代理人贾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中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7月14日离婚,原告系被告赵庆祥弟弟。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乌海市乌达区七二一住宅楼四号楼三单元201室127.8平方米楼房一套。2007年原告结婚时,二被告将该楼房赠予原告,给原告出具了赠与协议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时,被告侯瑞梅置之不理。现要求判令:一、确认位于乌海市乌达区七二一住宅楼四号楼三单元201室127.8平方米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二、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庆祥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被告侯瑞梅辩称,本案所涉及的”赠与协议”只是一个”声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协议”缺失赠与合同的必要条件:一、没有受赠人愿意接受的表答;二、赠与声明所赠与的房屋具体位置不明确;三、赠与声明所赠与的房屋平米不明确;四、赠与声明无房屋交付时间、无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五、赠与声明无生效约定要件;六、赠与声明无发生争议的解决条款和撤销赠与的约定。综上,认为该赠与声明无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赵庆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赠与协议一份,用以证实二被告将位于乌海市乌达区七二一住宅楼四号楼三单元201室赠与原告的事实存在;房屋所有权人为侯瑞梅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二被告在出具赠与协议时连同房屋产权证一并交付了原告。被告赵庆祥对原告以上证据予以认可。被告侯瑞梅对原告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同时提出房屋所有权人为侯瑞梅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仍为被告侯瑞梅;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二被告已于2014年7月14日离婚。原告及被告赵庆祥对被告侯瑞梅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赵庆祥弟弟。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7月14日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乌海市乌达区七二一住宅楼四号楼三单元201室127.74平方米楼房一套。2007年原告结婚时,二被告将该楼房赠与原告,给原告出具了赠与协议,并将房屋所有权人为侯瑞梅的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原告,同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双方当事人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二被告已于2007年给原告出具了赠与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原告,且原告接收了该房屋使用至今。虽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但赠与事实成立。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告自2007年占用使用该房屋至今,二被告已丧失了撤销权。被告侯瑞梅所提出的该赠与合同无法认定为有效合同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乌海市乌达区七二一住宅楼四号楼三单元201室127.74平方米楼房一套归原告赵庆中所有;二、被告赵庆祥、侯瑞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庆中负担(原告赵庆中已预交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