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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吕利霞、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利霞,王某1,王某2,周利君,师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利霞,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村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201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周利君,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师义生,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吕利霞、王某1、王某2与周利君、师义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利霞、王某1、王某2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