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吕利霞、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利霞,王某1,王某2,周利君,师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利霞,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村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201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周利君,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师义生,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吕利霞、王某1、王某2与周利君、师义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利霞、王某1、王某2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