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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官永艺与郑书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永艺,郑书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112号原告:官永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书麟,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官永艺与被告郑书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永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书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官永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郑书麟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郑书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份,郑书麟向官永艺借款85,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此后,官永艺多次向郑书麟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郑书麟未作答辩。官永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郑书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官永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书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0月份分两次向官永艺借款合计85,000元,郑书麟向官永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4年向官永艺借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整)。”郑书麟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摁印。本院认为,郑书麟向官永艺借款85,000元,有郑书麟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该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官永艺主张后,郑书麟应承担清偿债务之民事责任。官永艺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郑书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书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官永艺借款本金85,000元,并按本金85,000元,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郑书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源审 判 员  罗爱萍人民陪审员  郭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