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6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牛小刚、杨春城、费长兴、班海荣、王晓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牛小刚,杨春城,费长兴,班海荣,王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6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负责人:曹红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牛小刚,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杨春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费长兴,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班海荣,女,10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晓宇,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牛小刚、杨春城、费长兴、班海荣、王晓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