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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长武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91号���执行人赵长武,男,满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长武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患有心脏病,妻子长年有病,夫妻二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可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4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