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长武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91号���执行人赵长武,男,满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长武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患有心脏病,妻子长年有病,夫妻二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可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4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