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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刘某1,郑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28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郑某,女,1947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吕某与刘某1、郑某、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某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扣除留给被执行人刘某2的必要遗产份额75000元后,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于在继承刘崑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某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刘某1负担14267元,郑某负担14267元,刘某2负担14267元。执行中,本院对诉讼中保全查封的两套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通州房屋拍卖成交价为1711900元、海南房屋拍卖成交价为169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42800元存款,本院在依法扣除评估费13866元(吕某已全额垫付)、执行费4712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吕某累计发还案款金额共计3322572元,发还被执行人刘某275000元。本院未查找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