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太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3432632X。法定代表人:王鑫鑫,该公司董事长。李英与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4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太和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407号裁决书由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汝佺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佳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