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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太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3432632X。法定代表人:王鑫鑫,该公司董事长。李英与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4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太和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407号裁决书由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汝佺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佳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