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小营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营,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营,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组。身份证号:4108251977********。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6781619-5法定代表人尚建新,总经理。身份证号:410825197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营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业,另案查封土地处理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倩倩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8时30分至9时。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记录人:书记员王瑞峰。评议记录如下:关于王小营申请执行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友谊:同意终结(2017)豫0825执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刘振辉:同意以上意见。杨得坡:同意。合议意见:终结(2017)豫0825执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15时至15时30分。案由:合同纠纷。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员:王瑞峰、李浩楠。申请执行人:王小营。问:根据本院调查,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已停业,土地已被另案查封处理中,到时你们参与分配,你是否能够提供其财产线索。答:我不知道,也暂时提供不了财产线索,统一参与分配。问: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其财产可恢复执行,你有无意见。答:行,我没啥意见,以后发现财产再说吧。问:你看一下笔录,无误签字。答: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