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庆、李杨成申请执行闵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川1028执6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李杨成,闵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杨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闵昌学,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的(2017)川1028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庆、李杨成与被执行人闵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闵昌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闵昌学与曾正萍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县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吉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