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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唐彬,陈喻,黄冬生,刘旭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代表人:姚华兴,该分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唐彬,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喻,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黄冬生,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刘旭理,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关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申请执行唐彬、陈喻、黄冬生、刘旭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旭理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旭理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木圭分理处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玉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