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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韦展锦、覃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展锦,覃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韦展锦,男,1966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覃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韦展锦与被执行人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展锦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锐支付申请执行人韦展锦借款本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覃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已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覃锐有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恢复申请执行人韦展锦与被执行人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从覃征(覃锐之子)工行帐户上一次性划拔了覃锐的房屋拆迁补偿费100000元作为该系列案案款,从中分配20350元作为该案的案款,至此,该案案款已全部交清,(2013)武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武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