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婧岚与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婧岚,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恢12号申请执行人梁婧岚,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艳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婧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474号民事判决书,梁婧岚与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曾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259000元、利息损失22355元、案件受理费5520元,共计286875元。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司名下房产两套(预售证号为2014128、房号为1-10403一套,房号为1-10404一套,此查封属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该案案件款286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6875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