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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华与刘仲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00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系被告林华胞妹),女,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明焰,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系被告林明焰胞妹),女,住四川省富顺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红,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刘仲远,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华与被申请人刘仲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作出(2017)富民保字第1005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被继承人付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采取限额冻结40000元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被继承人付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采取限额冻结40000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