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内江市种猪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市种猪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种猪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