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景福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福,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景福,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物流园区B-37、B-39。被执行人:郑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于景福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下落不明,本院向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于景福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0,804元及利息。本院轮候查封了郑伟所有的坐落于×××号房产。于景福未能提供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