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锁成申请执行高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成,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5号申请人王锁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飞,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锁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