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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崔罗林,柳如意,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MXB6RXF(1-1)。法定代表人:郑苗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山货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6064678。法定代表人:崔罗林。被执行人:崔罗林,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五河镇茅山村李湾组。被执行人:柳如意,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739732。法定代表人:胡应录。被执行人: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5557-4。法定代表人:王康。本院在执行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崔罗林、柳如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崔罗林、柳如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10128.40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用12396元、申请费13501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主要财产房产被另案查封在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崔罗林、柳如意下落不明。本院已采取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找下落、决定拘留、查封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并已告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