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淼与尹爱军、于运涛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淼,尹爱军,于运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淼,女,1998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于运涛,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于淼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爱军,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抚顺市人,无业,现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运涛,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于淼因与被申请人尹爱军、于运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营民一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淼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于淼的父母是在2011年1月27日在鲅鱼圈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配,约定位于鲅鱼圈区春城小区3号楼1、2号门市房产归于淼所有。2、于淼在2011年1月27日已经实际占有,同时也接受了该房产,未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于淼当时是未成年,该房产是于淼父母按揭贷款购买的,还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房产管理部门不给办理过户登记。3、于淼父母离婚协议已经在2011年1月27日生效,同时该房产受赠与的物权也发生了效力,房产应归于淼所有。4、于淼的父亲是离婚后一年半后,为朋友郑义民间借贷担保产生的债务,与于淼的房产无任何关系。5、原审适用物权法的条款是错误的,不是针对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利所规定的。6、物权法第二十九条是针对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规定,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7、物权法没有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的产权必须过户才发生效力。于淼的申请符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问题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复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原审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已向于淼的委托代理人张娜送达,且其具有代收法律文书授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淼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于淼的父母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所有,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故于淼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且,该法第二十九条是针对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故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未见不当之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孙石平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