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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6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15号永福广场4幢4#店面。法定代表人:郑期彬。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洪华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启鸣书 记 员  谢海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