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6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15号永福广场4幢4#店面。法定代表人:郑期彬。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洪华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启鸣书 记 员 谢海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