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井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井卫,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人张井卫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传君,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挺,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井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井卫及辩护人张传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井卫于2017年5月6日晚,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常熟市梅李镇韩家浜新村出发,行驶至恒丰街寺泾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井卫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井卫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井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井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井卫伤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已落实社区矫正,请求对被告人张井卫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井卫于2017年5月6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梅李镇韩家浜新村出发,行驶至恒丰街寺泾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井卫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张井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井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何某、潘某的证言笔录,汽车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井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井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井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张井卫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张井卫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井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戈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