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中平、植卫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中平,植卫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1-1)。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家慧,女,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华,男,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中平,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植卫章,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平、植卫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中平、植卫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唐仓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