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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海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911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海宝,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