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士光与胡会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光,胡会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52号原告:邵士光,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住××。被告:胡会巧,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原告邵士光与被告胡会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邵士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士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