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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士光与胡会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光,胡会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52号原告:邵士光,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住××。被告:胡会巧,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原告邵士光与被告胡会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邵士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士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