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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洪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集张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超,张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许洪超,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永红沿江乡,身份证号:230811196908280819。被执行人张志涛,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身份证号:230811197905011132。本院在执行许洪超与集张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记员于佳乐 来自: